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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 IT企业接受还是规避?

2007年11月09日 20:06:02  来源:本站  编辑:大熊  科技街 www.kejijie.com
    【科技街讯】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连日来,华为“辞职门事件”和沃尔玛“裁员行动”所引发的劳资冲突问题,正经由专家学者“持续发酵”的讨论、其他很多企业的纷纷“响应”,以及公众和政府不断升温的关注,螺旋式地上升至舆论风暴的中心地带。在这场名目繁多的裁员运动中,“华为”不是开篇,“沃尔玛”也不是终结。新《劳动合同法》亮相的前夜,由此变得极不平静。

    由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连锁效应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大家一直在讨论新《劳动合同法》,也在讨论华为的情况,但我们是否忘记了一个重要的内容,那就是每个IT企业的现行人力资源政策,编辑感觉很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研究透彻《劳动合同法》。编辑以为,IT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转型,否则,将难以适应即将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

    在外行人看来,IT业都是高薪行业,IT人衣着光鲜、出入写字楼、玩的是高科技,岂不知背后是无休止的加班与高强度的脑力、体力劳动!那么,IT老员工的未来在哪里?IT人职业生涯的最终归属在又哪里?IT人是否真的难以“老有所终”?……,欢迎直接在本文下方发表评论,或写文章给我们(文章将择优在科技街网站发布),表达您的看法。

    附:新旧劳动法部分扼要对比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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